一、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第三人善意无过失,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不知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第三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过失, 英美法中不容否认代理采取了理性人的标准进行衡量,即当一项交易到了如此非正常状态,以致于任何一个合理人处于第三人的地位都会对些进行查询,就不构成不容否认的代理。按照理性人的标准,第三人如果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就会在主观方面存在过失。表见代理制度的本意就是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如果第三人明知他人的无权代理或因过失而不知他人无权代理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 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应对第三人进行保护,也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并且在此情形下,无权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损害本人利益的, 第三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于第三人的主观状态没有涉及。当然,恶意行为在法律上是不予保护的, 如果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为法律行为时,第三人主观上就存在着恶意,该恶意第三人不能要求本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的后果。那么,在善意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考虑第三人过失问题,对此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单纯善意说,此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对于代理权外观的信赖只要是出自善意就足够了。第二,无重大过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如有重大过失,则等同于故意,自然不应当受到保护。第三,无过失说,此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不仅仅要善意,还必须是无过失的。所谓权利外观是指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 即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它的存在使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得以扩张, 并使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所为的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意思外观是指行为人向第三人所为的赋予对方权利、放弃自己权利或与对方发生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可以书面文字、口头语言为之,也可以行为为之。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沉默。
(二)权利外观的构成要件
权利外观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构成权利外观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第三人而不是其他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 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必须具备合理的理由第三, 确定一种权利的外观是否存在,不能仅仅从本人事后否认的表示来确定,关键要从第三人足否相信或者应当相信的角度来考虑。只有第三人已经而且应当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况下, 才能构成权利外观。其中,第三人主张的合理理由之判断标准,通常要考虑基本权限与实际行为的关联性。如果行为人从事代理行为时,一般人在此情况下都会相信其有代理权, 或者该行为具有行为人享有代理权限之事实,即可认定为具备合理理由。当然,合理理由存在的举证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扫一扫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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