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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行为法律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5 08:54:34   浏览:

有关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定是陆续生效的《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亮点,和百姓息息相关。高空抛物到底承担什么责任?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后是否会统一定罪?

第一,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

城市高楼林立、人口密集,高空抛物成为社会热点。高空抛物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该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虽然部分程度上解决了对受害人的保护问题,但由于其无法实现对真正侵权人的追责并有效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所以在实施中屡遭诟病。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见实施后,上海出现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案件,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1254条对原《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笔者认为就解决司法实践难点而言,其最大的亮点有二,一是新增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新规则,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不正常利益关系完全理顺,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补偿仅是垫付性质,且最终享有追偿权,而不是“连坐”责任;二是在于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运用民事手段很难查清侵权人到底是谁的难题,民法典规定“发生高空坠物,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本条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手段解决查清责任人,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治理高空抛物这一飞来危险源的决心。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增设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目前最高院尚未发布新增设的具体罪名,但是,大多数人认为该条规定就是增设高空抛物罪,该罪最高刑期一年,原来的修正案草案最高刑六个月相当于醉酒驾驶,是比较轻的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最低刑期三年,最高可判处死刑,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所以这次增加高空抛物这一罪名,实际上是想适当降低门槛,解决实践中定不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又有一定危险性需要以刑法予以规制的高空抛物行为。

第二,个案不同,结果亦不同

司法实践中个案情节不同,需要具体分析,比如:

案例1:王某故意从楼上往小区路面扔砖头,当时是深夜,小区寂静无人。王某制造了危险,但危险很小,属于抽象危险,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但是,可以定高空抛物罪(该罪名待最高院确定)。

案例2:王某故意从楼上往小区路面扔砖头,路面有行人,虽然没有砸中人,但是引起人们的恐慌,居民四处逃散。王某制造了具体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3:王某故意从楼上往小区路面的人群中扔砖头,砸死一人。王某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案例4:王某故意从楼上往楼下扔砖头,但是楼下是个羊圈,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砸中了羊,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笔者罗列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又会衍生众多情节,各种插曲,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个案不同,结果亦不同。

笔者呼吁

解决高空抛物这一百姓头顶上的安全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民法和刑法的手段,还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提高国民素质,通过法律的教育和舆论监督功能,让百姓真正提高素质,不再故意为之;二是在建筑物的设计上需要下功夫,国外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少是因为建筑物窗户的特殊结构让住户无法向往外抛物,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三是需要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民法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责任,其实也是想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巡逻并采取措施以减少高空抛物事件发生。

良法善治,但愿你我头顶上没有飞来横祸,只有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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