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 --- 带给律师的辩护空间 一则新闻引发了司法界刷屏。 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贿赂三十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院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赵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院审理后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本案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有关受贿案件量刑
期货委托理财——罪与非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期货市场已经进入大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资金在这个市场上寻找梦想,期货资产管理即委托理财给这些投资人提供了专业的知识和技巧,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期货法,现有的管理条例及规章等对期货委托理财的资格和规范都没有规定,造成了目前期货委托理财规定不明确、市场不规范。 司法实践中,甚至有人认为期货委托理财即期货刑事犯罪。 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梳理与此有关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并与读者交流。 一、期货及期货委托
小议《支持抗诉意见书》 作者:刘丽云 在刑事二审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官常常在庭审一开始宣读两种法律文书,即《刑事案件抗诉书》 ( 以下简称“抗诉书” ) 、《支持刑事案件抗诉意见书》 ( 以下简称“支抗书”)。《抗诉书》是由原审检察院做出,其具有启动二审程序的功能,而《支抗书
信赖利益初探 -----刘丽云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案件,涉及到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由于法院在此之前处理类似案例较少,所以在处理该案时,笔者撰写了上万字的代理意见,整理了大量案例及相关理论文章支持自己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在此,笔者对有关信赖利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时会涉及到的问题与读者一起探讨。 一、信赖利益的概念 1936年,美国学者富勒发表于耶鲁法律杂志的《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首次提出信赖利益的概念。富勒提出,如果原告基于被告允诺的信赖,
2012-08 文 艺 生 活 LITERATURE LIFE 一、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第三人善意无过失,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不知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第三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过失, 英美法中不容否认代理采取了理性人的标准进行衡量,即当一项交易到了如此非正常状态,以致于任何一个合理人处于第三人的地位都会对些进行查询,就不构成不容否认的代理。按照理性人的标准,第三人如果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就会
为实现合法债权伪造票据“骗取”债务人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刘丽云 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无论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其犯罪构成要件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行为人对债务人拥有债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正常实现,行为人采取伪造的票据从债务人处将这笔钱拿回,是否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近笔者办理了一起诈骗案件,
期货领域中一个不是犯罪的“犯罪” 金融犯罪,需要我们律师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也需要掌握相关的金融知识,用一句时髦的词叫跨界,知识的跨界。金融领域犯罪这几年势头正劲,其犯罪形态,犯罪手段,犯罪金额,犯罪主体等等都与以往大不同,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第五节所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大概涉及有 38 个罪名,而其中,证券、期货犯罪主要包括 13 个罪名。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2015 年注定是 中国股市 难忘 的 一年 。从
浅谈被告人陈述的作用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刘丽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在对案件作出评判之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没有对这一独立程序引起足够的重视。下面,笔者就个人办案过程中的体会谈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重要性。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在我国《刑诉法》等法律中的规定及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最后陈述有明确规定,第 118 条: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 213 条:
《中国刑法改革与适用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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